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第四條附表四、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一)A-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略)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A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八條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同編第五章第二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略)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二)A-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A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同編第五章第五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三)B-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B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舞廳、舞場、夜總會、三溫暖、公共浴室依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其餘依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無限制規定。
(四)B-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B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八條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同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五)B-3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B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同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六)B-4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B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七)C-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C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同編第五章第五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無限制規定。
(八)C-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C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同編第五章第五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無限制規定。
(九)D-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2
分間牆
3
內部裝修材料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四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D-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一條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一)D-3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一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同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二)D-4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同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三)D-5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D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四)E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E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五)F-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規定。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F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六)F-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F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七)F-3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F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其他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二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十八)F-4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F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無限制規定。
(十九)G-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G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二十)G-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其他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G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二十一)G-3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G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二十二)H-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H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21
日照、採光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22
防音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六條規定。
(二十三)H-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H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無限制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一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二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21
日照、採光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22
防音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六條規定。
(二十四)I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定項目
檢討標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規定。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I類規定。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規定。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五欄規定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簽證符合規定。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四類規定。
17
通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20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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